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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學而(Excel)網站使用條款 |
一、 |
認知與接受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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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學而(Excel)有條件提供本網站,且您同意不得修改以下的條款。 請仔細檢視這些
條款。您須同意並接受此條款才能使用本網站。若您不同意也不願意遵守這些條
款,您將無法使用這個網站、加入會員或下載資料。適用範圍:http://excelhelp.shop2000.com.tw/ http://www.excelhelp.idv.tw 之育學而(Excel)網站 |
二、 |
育學而(Excel)保留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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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學而(Excel)得不定時增刪修改網頁資訊內容,或變更網頁服務功能,無需事先
或另行通知用戶;亦得不定時修訂本「使用條款」,並於網站張貼時隨即生效,
無需事先或另行通知用戶或對用戶負擔任何責任;本中心並保留限制進出網站之
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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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用戶須遵守之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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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內容之著作權及一切專屬權利均屬於『育學而(Excel)電腦教育訓練中心』,
應遵守以下規定:
1.用戶不得拷貝資料或檔案提供給未經本網站授權同意或其他任何人使用。
2.用戶對本中心網站或其中提供之資訊不具備任何權利;用戶不得為其他任何目的,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本中心網站所提供之資訊或服務。
3.用戶不得竊取他人用戶帳號;不得非法或未授權而取得網路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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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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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站所使用軟體或程式、網站上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著作、圖片、 檔案、資
訊、資料、網站架構、網站畫面的安排、網頁設計,均由育學而(Excel)或其他權
利人依法擁有其智慧財產權等。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
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進行還原工程、解編。若您欲引用、轉載或連結
前述軟體、程式或網站內容,必須依法取得育學而(Excel)事前書面同意。尊重智
慧財產權是您應盡的義務,如有違反,應對育學而(Excel)負損害賠償及法律責任
(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及律師費用等)。
上述檔案包括洪嘉隆老師所有對外授課教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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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限責任與免責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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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本網站或連結的網站含有下載的軟體,僅供學術和企業人士參考。 不得重製本
網站所有內容包括資料、檔案、文章、圖案、資訊、個資、網站架構、網站畫面
的安排、網頁設計等或以任何形式包括攝影、錄影以及使用非法方式擅自移轉所
有權方式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本網站之著作財產權。
2.用戶不得侵害本網站檔案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3.用戶不得擅自以修改、 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
編輯、解編之方法侵害本網站著作財產權。檔案下載區之上課補充教材必須取得
洪老師的授權同意,非法破解此檔案,將確定是侵犯本網站著作權。
4.用戶必須明確瞭解並同意,任何使用非法或未經授權同意入侵本網站,以及重製洪老師上課教材,進行修改、
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解編之方法侵害本網站著作財產權者、或因違反本網站之使用條款,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著作、圖片、
檔案、資訊、文章等等,為了公共利益,本
網站有權利公佈用戶或會員姓名,且屬於對於可受公評之事,並對該用戶善意發表正當評論,不構成毀謗、公然侮辱或妨害名譽,以保護育學而(Excel)用戶的利益。若您不同意也不願意遵守此條款,您將無法加入會員及使用這個網站或下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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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隱私權政策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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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隱私權政策」適用於本網站收集之用戶資料,及用戶提供給本網站之任
何資訊,可能包括用戶基本資料、如何使用本網站、使用本網站之追蹤等;本中
心可能運用此資料於用戶聯絡;並將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保障用
戶隱私權益,保證不對外公開,但事先獲得用戶明確授權、依據有關法律規章規
定、應司法機關調查要求、為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為維護本網站合法權益之情形
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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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違約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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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違反本使用條款或其他相關之著作權法、民法、刑法法律規定,以致對本中
心或其他任何第三者造成損失,用戶同意負擔由此造成之損害賠償及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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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會員帳號、密碼及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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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寫會員申請表後,審核通過將以Excel通知您正式成為本網站會員。
2.會員確保帳號或密碼的機密安全。
3.利用該帳號或密碼所進行的一切行為須負完全責任,並同意以下事項:
1).當帳號或密碼遭到冒用或其他任何安全問題發生時,請立即通知我們。
2).對於密碼及其他相關資料,應自行負保密及維護其安全的責任,不得洩露或提供給第三人知悉、或由第三人使用之。 |
3).您不可對任何人洩露您的帳號或密碼,亦不可使用他人的帳號或密碼使用本服
務。本中心已透過最嚴格的保密機制採取監督與保護之措施,因您違反前述規定導致您的損失,本中心將不負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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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適用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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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服務條款之解釋與適用,以及與本服務條款有關的爭議,均應依照中華民國法
律予以處理,並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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